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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合肥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案例一:徐某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王某某、杜某某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张某甲、元某某等十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四:贾某、汪某等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

徐某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与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之妻)从山东聊城购买大量盗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在其经营的拼多多“乾某办公文具”、“友某书店”店铺对外销售,徐某某负责进货、收货、打包快递等,谢某某负责店铺的经营。至案发时,扣除退款、刷单及非盗版教科书订单,合计非法经营数额为4368508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0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某上诉。2023年8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盗版图书装帧拙陋、质量较差,复制发行盗版教材教辅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而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仔细筛查在案证据,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将本案犯罪数额由公安机关最开始查处的52万余元追加至436万余元;准确适用罪名,经研判分析认定本案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应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改变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起诉并被判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案例二
王某某、杜某某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处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二手叉车在网络平台销售,并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以虚假身份与买家签订转让协议、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使用POS机刷卡取现、协助转账等方式,销售假冒叉车共计340900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叉车金额分别为174800元、104200元、101900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2月2日、3月22日,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等七人依法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4月26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假冒叉车安全隐患巨大,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本案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商品,且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虚假身份、POS机取现等方式交易,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围绕网络营销、二手翻新等新兴领域,有力打击网络化、链条化、规模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针对案件特点,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主观明知、资金流向、电子数据等方面全面收集、固定、强化证据,实现全链条精准打击。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全案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60万余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升办案质效;在审判阶段会同法院推动第一被告人王某某与商标权利人安徽某叉车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最大限度弥补商标权利人损失,护航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案例三
张某甲、元某某等十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元某某、张某乙从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等人处购买多个假冒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并安排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姜某某、张某丙等人负责假冒机油推销、提货、送货、收付款等事宜。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元某某、张某乙销售假冒机油的数额共计524479元,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销售假冒机油的数额分别为223700元和163400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2月2日、6月15日对被告人张某甲、元某某等八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姜某某等五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4月6日、7月26日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元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67240元至10000元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假冒机油质量较差,会损害发动机性能、导致发动机故障,危及车辆行驶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能动履职,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数额认定、售假上游的追查等方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筑牢证据指控体系,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多个国际知名注册商标,检察机关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通过精准有力打击犯罪,有效维护国内外权利人合法权利,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四
贾某、汪某等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贾某、汪某从被告人高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薯片筒,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薯片塑料托盘,并雇佣刘某、王某、周某等人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薯片后销售给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6755元。被告人陈某购买假冒薯片后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37500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3月17日对王某等六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汪某等六人依法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汪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66053元至50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上诉。2023年7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本案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检察机关通过具体分析研判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区分制假者、售假者及包装材料提供者的不同责任,突出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重点,实现精准惩治犯罪,织密食品安全网。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或参与时间较短的普通工人,经释法说理、普法教育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