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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4日

案例一: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例四: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五: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一

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吸油烟机、燃气灶 销售金额认定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从广东、山东等地购进电机、线路、面板等配件,以简单组合、拼装的方式生产伪劣的IROBAIN(亦称“老板时代”)、OPAICN(亦称“广欧”)等品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并建立“行业学习交流群”“学习聊天群”等微信群,通过在群内统一发布售货信息、统一对外销售价格、统一线上支付货款的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下游经销商处,最后由终端商户走街串巷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省农村地区。解某某等8人销售金额为228万元至21万元不等,李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吸油烟机408台、燃气灶1640台。经检验,抽检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烟机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项目不合格,燃气灶中熄火保护装置、热负荷、燃气导管、燃烧工况等项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消费者报案后,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发现终端商户陈某某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是在网络上购得,遂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并对犯罪事实已查清的陈某某先行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某的销售上线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该案上下游犯罪人数较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上深挖生产端犯罪,最终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解某某开设家庭作坊生产伪劣吸油烟机、燃气灶过程中,其丈夫刘某某积极参与,指导工人生产、打包、发货,与解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追诉。二是补充质量检测。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由公安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扣押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按品牌、规格、型号分类,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检,明确涉案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伪劣产品。三是确定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亦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销售金额。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针对涉及吸油烟机、燃气灶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现实危害,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处理方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家用电器犯罪,牢牢守护百姓厨房安全。吸油烟机、燃气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电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价为噱头,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配件进行简单组合、拼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使产品最终流入多地农村地区,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不枉不纵,准确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及销售金额。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时间跨度长、销售范围广,售出产品分散在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金额较为关键。被告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现场查获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部分来源相同,销售模式及价格相当,可以认定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无差别,从而认定不合格产品。同时,结合该部分发货单据、价格及资金流水等综合认定销售金额。

(三)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检护民生”是检察履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联合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提升综合治理效果。依托个案办理,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对辖区内商户、尤其是流动商户的走访监管,以及普法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伪意识和防假识骗能力。

案例二

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化肥 网络销售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化肥颗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带有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安”“某利”商标、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分装。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运输服务。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化肥,仍向其购买并通过某平台网络店铺进行销售,郭某乙个人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6万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7万余元。经检验,袁某生产、销售的化肥总养分、总氮、有效磷等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平台上的5家店铺销售假冒“某利”商标的化肥,但公安机关仅对其中3家店铺立案侦查。经初步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另2家店铺亦涉嫌犯罪,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并案侦查。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就调取店铺和店主信息、查明化肥来源、固定订单数据等提出工作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追诉漏犯。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挖掘和审查,向上查找供货源头,发现某微信用户向袁某销售肥料,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向下摸清销售渠道,追诉邢某等18名制售人员,实现上下游犯罪链条化打击。二是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查明犯罪金额。涉案网络店铺达14家,涉案化肥销往10余个省份,交易信息量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审计专业背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证据进行数字化梳理,明晰进销货数额、实际交易订单数量等。三是准确适用罪名。涉案化肥既假冒又伪劣,结合销售数额、主观故意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袁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标权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遂对袁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罪名;结合于某某的犯罪金额,通过对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应的刑期,对其适用刑期更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是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义务,全面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并把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促成退赃退赔,确保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得到回应和支持。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为期3个月的“肥料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农资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抽检化肥37批次,强化农资安全行政监管。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邮政主管部门筑牢寄递安全防线,联合县邮政局等3家单位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等专项检查7次,严厉打击“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非法网店销售路径。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全链条打击,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集中销毁,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二)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宣传册、走访入户、设置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加强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时,应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有效推动当地农资市场整治。此外,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链条打击 异地协作 网络平台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遂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踪落实,督促网络平台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标签,要求平台重点关注。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于2023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那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强化检警协作、行刑衔接机制,以能动履职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犯罪团伙从网络采购那非类原料,以虚假广告引流等网络营销为手段,采用“产、储、销”分离模式,生产、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组织化、规模化、链条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过网络迅速销往全国各地,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增加侦查打击难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追查下游经销商,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犯罪。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异地协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销毁扣押在案产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源治理,助力电商新业态食品安全防控升级。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

案例四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邀请企业参与听证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检察机关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依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纠正畸轻量刑,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三)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延伸司法办案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制作药品安全系列漫画,通过检察公众号等媒介向消费者揭示假药危害,展现检察机关有力保障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此类案件也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标标识 追诉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标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傅某某等3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PPR管道配件,销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厂房的水管连接。王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标标识的纸板箱、从被告人肖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商标标识的防伪码用于包装,以上门推销、微信下单、物流运送等方式将上述假冒管道配件发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苏等地,销售给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万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产品,仍通过各自经营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价对外销售,各自的销售金额为12.5万余元至123.6万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其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处王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庭前调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决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二百八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陆续对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人员、经销商等立案侦查。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伪劣产品,故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方向进行深入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认真审查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进行深挖,根据销售模式特征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诉7名经销商,涉案金额共计250余万元。二是准确区分罪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制假源头的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对于受王某某指使实施生产行为的雇工,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因素,作不起诉处理。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经销商,根据夫妻分工不同,区分主从犯,对主犯提起公诉,将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创新赔偿机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加强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对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准计算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为民事诉讼中赔偿金额确定提供参考。

本案中部分假冒管道配件产品系通过上海、宁波等地建材市场内的正规经销商店进行销售,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分辨。犯罪行为既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消费者利益。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协作,实地走访调研。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产业化特征,实现全链条惩治和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生产和跨区域交易模式,紧扣标识、包装的来源及成品去向,全面分析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协同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人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人员依法宽缓处理。

(二)多维度欧洲杯投注官方网站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通过及时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诉前调解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针对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根据刑事案件在案证据准确计算非法获利,为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助力权利人维权。

(三)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合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管道配件产品使用广泛,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加强跨区域协作,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行业治理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在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