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投注官方网站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检护民生】非法狩猎干不得 刑事民事同追责
时间:2024-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宋某某从网上购买多套猎捕工具,并伙同郭某某共同观看视频教程学习使用方法。


其后,二人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在野外设置捕猎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獐1只。经林业部门认定,涉案捕猎工具为铁质钢丝套弹簧套类猎套、猎夹捕兽用具,属于禁用工具。



巢湖市公安局以郭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二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令二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5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一、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