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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案件速递】帮助走私人洗钱被判刑
时间:2022-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31日,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涉嫌洗钱罪一审宣判,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5万元。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后三人均表示服判。

   

  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在中国境内,多年从事小商品出口贸易,与境外客商长期有贸易往来。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安徽某公司从土耳其走私德国品牌壁挂炉到国内进行销售。走私人黄某、沈某等人与境外土耳其商户达成协议,向海关低报商品进口价格走私货物。走私人黄某、沈某为了能顺利从海关提取到货物,在提货时将应支付到境外的货款,按境外客户要求转支付到国内个人账户。谢某、骆某、柴某接受境外客商要求,将个人账户提供给走私人,多次接收资金,并将收到的资金充抵应收款,协助走私人转移资金。

   

  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涉案的企业主释法说理,耐心答疑解惑,引导其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在承办人的努力下,三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表示以后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一定遵纪守法。最后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承办检察官与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