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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检察2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了6起全省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典型案件。其中,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莹与姚某兴、牛某松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成功入选。

    今年以来,欧洲杯投注官方网站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落实公开听证制度要求,通过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召开听证会,共同答复化解,把化解纠纷、矛盾的工作做到极致,对适合公开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和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通过公开听证,不仅深入推进了检务公开、阳关司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也有力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执行经过】

     2017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520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裁定强制执行乙公司财产。因乙公司承建了英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区项目,法院遂于2018年初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乙公司在英某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及保证金。英某公司随即书面回复法院称:“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和结算,最终应付款项尚不确定。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如有应付款项,将配合法院协助执行。”2019年1月,法院获悉英某公司擅自向乙公司转款,遂向乙公司发出限期追缴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将该款项追回并转至法院账户。同年4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英某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且收到法院限期追缴通知书后,未能将款项追回,裁定强制执行其价值853万元的财产。

     英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英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裁定驳回英某公司复议请求。英某公司继续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要求合肥市中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协同执行法院依法自行纠正本案执行中存在的错误。后合肥市中院裁定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案。同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后重新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英某公司的执行异议。

    2020年3月,英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英某公司主张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对英某公司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划拔其公司存款违反法律规定。

 

 

 

【公开听证及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均为企业法人,涉案金额大,申请人之间、申请人与执行法院间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存在很大争议。本案的焦点“未到期债权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效力”、“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适用”、“第三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法律依据”等多个问题一直是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难点。

    为提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专业化水平,扎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6月12日上午,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申请监督人、被执行人、受邀专家、学者均到场参加,蜀山区法院和原案申请执行人丙公司均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法院执行情况和法院、原案申请执行人意见,英某公司充分表达了申请监督理由,被执行人乙公司也发表了意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员围绕争议焦点,即执行法院能否对第三人英某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理由。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请人英某公司、被执行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在充分论辩基础上,案件争议焦点愈加清晰,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效力问题。经过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秘密评议,一致认为法院执行裁定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对收入执行的有关规定确有瑕疵,但法院依法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款项,英某公司收到后仅发函表示该债务并未到期,后期又擅自转款给乙公司,违反了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如英某公司因擅自转款无法保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则法院据此认为英某公司妨害执行无误,按照法律规定,英某公司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后果,包括罚款等。

    检察机关采纳听证评议意见,认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协助义务人英某公司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向乙公司支付款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英某公司在支付数额内承担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

 

 

 

李某莹与姚某兴、牛某松民间借贷纠纷

生效裁判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

    2013年1月,牛某松、姚某兴向案外人张某借款15万元,为保障还款,牛某松、姚某兴出具委托书并承诺:若其未能还款,该房屋则由张某朋友李某莹全权代理并出售。后牛某松未能及时还款,且手机关闭无法联系。2013年5月27日,李某莹将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30万元购房款除归还银行按揭贷款9万余元外,均由李某莹交给张某,用于偿还牛某松、姚某兴所欠借款及利息。2018年1月3日,姚某兴、牛某松将李某莹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该涉案房屋评估价格为47.89万元,但李某莹以30万元出售房屋,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李某莹赔偿姚某兴、牛某松13.7万元。李某莹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某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申请理由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向被申请人牛某松提供的证人王某调查核实了牛某松在债务偿还期间无法联系的事实;二是向合肥市徽元公证处调查了该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及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销该公证委托。公证处表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人也有权利到该公证处随时撤销公证的委托;三是向安徽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涉案房产委托评估情况,确定被申请人申请评估的时间早于李某莹过户房产的时间。通过调查核实,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对损失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针对被申请人坚称的李某莹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陈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初步材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提供。

 

 

 

【公开听证及处理结果】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对赔偿方式、数额认定等方面争议较大,且申请人称涉案房屋被索债人员泼油漆、撬锁,其价值本就低于市场价格,故其低价出售房屋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而被申请人否认房屋存在上述情况,争议无法私下调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债权人、买房人共谋通过空白借款合同和委托书侵吞其房产,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等刑事犯罪。

 

 

 

 

    为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质量,加强释法说理,有效息诉罢访,提升检察公信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该院邀请了高校刑法、民法专家、公安民警、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人参加,该次听证系合肥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适用公开听证程序的首次探索。该院围绕“以公开促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目标,精心组织、精细谋划,认真、审慎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承办人出示调查取得的证据、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等程序,听证员进行闭门评议。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一方面,从“李某莹与债权人关系”“成交价格与评估价差价超过评估价的1/3”等角度考虑,可以认定李某莹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可以撤销授权委托书却没有及时撤销,也存在过错。故形成一致意见:首先,该案系民事纠纷,不涉及“套路贷”诈骗等刑事犯罪;其二,法院判决虽未明确体现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但考虑法院在判决时未采用房屋评估价格,而是采用较低的缴税基准价计算损失,已在事实上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听证会评议意见,认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虽未确定被申请人存在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判决结果尚属公正、合理,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通过听证员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听证意见及监督结果,均息诉罢访,该案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